(二)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标准。
1.街区内餐饮服务基础好或影响大,地州所在市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20个,其他县市区等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10个。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3.街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均达到B级以上。
4.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比例达到50%以上。
5.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6.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7.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清真餐厅清真食品准营证)齐全有效,统一上墙公示。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能够全面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5.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6.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8.积极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
9.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工作内容
(一)制定方案。
2012年5月,自治区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启动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5月上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出台《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考评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自治区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县建设标准示范工程建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对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补充完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2年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及建设启动情况等报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