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商务部《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餐饮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新政发〔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新疆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改善民生福祉为主旨,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为主线,以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为根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进一步增强我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不断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推动、部门指导、企业争创、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与企业争创相结合、分类指导与分级联创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资金扶助相结合,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秩序,扎实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