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2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法〔2009〕32号)有关规定,我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88号)和《关于规范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45号)已于今年11月16日届满并自行废止。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8〕298)等有关规定,今后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和《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24号)执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