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价〔2011〕23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经贸委、农业局、供销合作总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穗府〔2010〕38号)精神,按照《印发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11〕1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平价商店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11〕22号)规定,决定运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全市平价商店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冷藏储备设施建设。现将组织申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范围
(一) 平价商店建设项目
原则上对2011年12月20日前在市内挂牌的已建成并与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平价商店,根据平价区域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费补贴。此次平价商店补贴项目单位以市物价局资质认定的单位目录为准,各区、县级市不再组织申报。
(二) 种养基地建设项目
对规模化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建或在建的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种养基地给予适当扶持补贴。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78号)要求,对以种植《家常农副产品目录(第一批)》公布的农副产品和蔬菜品种为主,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的蔬菜种植基地(含蔬菜大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基地,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生产者给予补贴。实现产销对接的项目单位将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三) 农副产品储备冷藏设施建设项目
原则上对承担肉菜等农副产品储备任务的现有库容200立方米以上的冷藏企业已建或在建的冷链设施给予适当补贴。扶持范围是以蔬菜及农副产品储藏为主,与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并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的农副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平价商店配送中心、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按标准建设冷藏设施的项目。包括在农副产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履行保供稳价义务、与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具有一定种植规模的蔬菜种植基地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已建或新建规模200立方米以上的田头冷储设施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