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公办中小学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招生或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校舍。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5% ,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具体收费标准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各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根据全国治理工作的要求,3年内全部取消高中择校生。
(五)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行为。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未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严禁高校异地举办各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六)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从源头上解决利用中小学教辅材料乱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由学校统一要求或教师统一布置使用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试卷、寒暑假作业、复习资料等各类教辅材料,均应免费向学生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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