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价[2012]58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工作,根据市府《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穗府〔2011〕11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申报缴纳工作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的补充规定
(一)《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汽车整车生产和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二)《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所称的市内发电企业,是指利用水能、火能、核能、风能、热能等发电的企业;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内的企业目录公布在广州价格信息网的《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系统》内,系统默认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为地税纳税编码和地税纳税编码后六位数,各单位可自行登录查询和申报缴纳。
二、申报缴纳期限
(一)申报期限:各单位改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月底前分别申报上一季度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二)缴纳期限:各单位在申报月份的次月月底前通过地税部门银行划扣或门前申报等方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根据《
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应缴数额,由地税机关追缴划扣。
三、其他事项
涉及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事项,请登录广州价格信息网(http:∥www.gzwjj.gov.cn/)查询以下文件:
1.《关于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登记、申报和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价〔2011〕152号);
2.《关于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价〔2011〕180号);
3.《关于缴纳2011年第4季度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1〕228号)。
附件: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