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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三)中介机构受委托开展换证核查工作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施必要的取证、资料收集等程序,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附件2),对核查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附件进行存档,并对《报告》披露情况的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经营、稳定发展,对此次批准换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我厅将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证的,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不得新增各项担保业务,同时,我厅将吊销该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本《通知》及附件电子文档可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www.ynf.gov.cn 。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申请书

  2.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
  (云南省)

  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编码(许可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联 系 电 话 :              

  云南省财政厅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数据截至日期2011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成立日期

 

工商登记机关

 

许可证到期日

 

财务负责人

 

财务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货币资本

 

净资产

 

是否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

营业收入

担保费收入

净利润

担保责任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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