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介机构受委托开展换证核查工作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施必要的取证、资料收集等程序,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附件2),对核查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附件进行存档,并对《报告》披露情况的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四)为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经营、稳定发展,对此次批准换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我厅将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证的,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年检、不得新增各项担保业务,同时,我厅将吊销该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本《通知》及附件电子文档可登陆“云南省财政厅网站”下载,网址:www.ynf.gov.cn 。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申请书
2.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核查报告(样本)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换证申请书
(云南省)
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编码(许可证)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联 系 电 话 :
云南省财政厅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数据截至日期2011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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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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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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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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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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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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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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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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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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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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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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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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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 营业收入
| 担保费收入
| 净利润
| 担保责任 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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