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市)民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自理程度(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进行调查评估,确定供养方式及补助标准。对经调查评估符合一、二类条件的优抚对象,要在社区公示栏及优抚对象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及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供养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办理供养手续。
3.供养服务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向“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后,要按照区(市)民政局审核的标准,于下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携带与优抚对象签订的供养协议、收费票据、《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经费结算清单》或《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经费结算清单》,到区(市)民政局结算。
七、市级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每季度初15日内,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应当根据上季度实际情况填写《青岛市优抚对象供养市级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经费结算清单》、《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经费结算清单》向市民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交由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区(市)财政局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级应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并拨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或居家分散供养服务组织。
八、社会化供养期间相关规定
(一)“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期间,伙食费由本人承担。
(二)“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三)享受集中或分散供养补助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不再发给护理费。
(四)享受供养服务补助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不再享受政府发放的其它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五)“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病故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集中供养和居家分散供养的,从即日起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六)“孤老残障” 优抚对象在供养期间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和分散供养服务组织要及时向本区(市)民政部门报告,由民政部门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光荣院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