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区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2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对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0元、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2.五市城镇户口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900元,其余部分由五市财政承担;城镇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70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五市农村户口优抚对象需集中供养的,由本市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实施保障,资金已经列当地财政预算,不再另安排资金。
3.城镇户口的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按每小时8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个小时补助,给予半自理的每人每月60个小时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承担;城镇户口的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要居家分散供养的,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4.农村户口的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居家分散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50元,其余部分区(市)财政承担;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居家分散供养,市财政每人每月定额补助250元,其余部分由区(市)财政与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
(三)供养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补助费用于支付“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等;居家分散供养补助费,用于支付“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居家养老服务的费用。
六、社会化供养的申请、审核程序
1.“孤老残障”优抚对象需要集中或分散供养的,由本人、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服务申请,填写《青岛市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申请表》或《青岛市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申请表》,提交定期抚恤证或定期补助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在本市需要跨区(市)集中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按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其供养机构必须是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