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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供养方式

  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要以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供养服务标准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执行。

  没有建设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的区(市),或者建有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但资源不足,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服务的形式,保障“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的供养需求。“孤老残障” 优抚对象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两种供养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四、社会化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和居家分散供养服务组织的认定

  为“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和提供居家分散供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经过民政部门认定,且服务等级必须具备星级标准,并配备有保障供养对象起居、饮食、护理、卫生、医疗、康复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生活必需品。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要在优抚对象居住区明显位置设置“光荣楼”或“光荣间”标示牌,并优先保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标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充分体现出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怀。

  五、社会化供养补助标准、经费分担比例及使用范围

  (一)供养补助标准的确定

  “孤老残障”优抚对象入住社会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补助标准,由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月收费标准确定;分散供养补助标准,由区(市)民政部门根据指定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每小时收费标准确定。

  (二)供养补助经费分担比例

  一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市)财政承担,区(市)补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二类“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区(市)财政和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区(市)财政及优抚对象家庭共同承担部分,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优抚对象家庭承担部分不得超过供养标准的25%。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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