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条件,按照市政府第76次市长办公会会议精神,现将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不断强化做好“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积极探索“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化供养新途径,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供养工作的各项制度和要求。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青岛市孤老残障优抚对象供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改善“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难”问题,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社会化供养的新途径,着力打造政府、社会、家庭全方位、多层次的供养保障网络,为“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供养服务,从根本上解决“孤老残障”优抚对象生活难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双拥模范城”提供有力支持。
二、供养范围
“孤老残障”优抚对象,是指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优抚对象中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类∶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优抚对象。
二类∶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