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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我市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补助,市、区(市)财政各负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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