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将部分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困难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因突发性事件、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把我市部分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具有我市居民户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军人家庭,符合《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2010〕21号)规定的五种困难情况之一者;
(二)本人或长期共同生活且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病,在扣除各种报销、补助后,负担医疗费用仍较重导致生活严重困难者;
(三)我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1993年-1999年复员干部中特殊生活困难者。
除《青岛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规定的不得申请救助的情况外,对有工作能力但拒绝就业的;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致贫的,不得申请救助。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分为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实物救助以生活必需品为主,可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同时进行。优抚对象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临时困难救助每年不超过两次,一年救助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如遇到的困难特别严重需要多次救助的,经报市民政局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增加救助金额或救助次数。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优抚对象,由本人或亲属填写《青岛市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明家庭人口、收入、申请救助的原因等情况;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填写《青岛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审批表》报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同时,提供抚恤定补证、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收入证明、大病(危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收据和有关病历等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查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报区(市)民政局。区(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临时困难救助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特殊情况下,区(市)民政局可直接提出临时困难救助意见,报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