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的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应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补助单》。
(四)普通门诊救助的申请审批
1、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持本人当年定点社区门诊协议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凭证,到办理低保救助的街道(镇)办事处申请办理普通门诊救助。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后,申请救助人员于当年11月30日前到办理低保救助的镇(街道)领取救助金。
六、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各区市根据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区市财力状况、贫困人口户数、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支出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二)为保证资金的及时发放,市、区(市)两级财政在年初预拨区民政局部分周转金。
(三)申请市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填写《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统计表》、《城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花名册》、《低保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上报市民政局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市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救助资金用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和检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市民政局、财政局对救助资金的使用将进行专项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收全社会的监督。
七、责任分工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区(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医疗救助与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