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与街道签订协议)、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基础上,进行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
1、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或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及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镇(街道),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补助表》,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后的城市参保人员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镇(街道)领取补助金。
3、农村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按原渠道执行。
(二)住院、门诊大病救助的申请审批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3、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医疗救助金由各镇(街道)发放给救助对象。
(三)申请住院、门诊大病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青岛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门诊大病费用证明:门诊大病证明;住院、门诊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专用票据》、《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专用票据》;门诊收费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