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全面提高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5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以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公开公平、规范运作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医疗救助方式
(一)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二)住院救助。
(三)门诊大病救助。
(四)普通门诊救助。
(五)特殊救助。
四、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按医疗年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