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精神,我市对《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青卫农社字【2010】5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将《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5号)、《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0】8号)和《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鲁卫人发【2010】9号)统一部署,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5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6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建设,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一、考核目的
健全和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理念,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的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基层服务效益;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将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挂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三、考核标准制定及考核主体
(一)考核标准制定
各区市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在区市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指导意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作为机构考核标准。
(二)考核主体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考核。对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隶属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考核。适时引入社会中介等第三方考核主体组织考核。
四、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政府举办的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中,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镇(街道)卫生院按镇(街道)卫生院考核;纳入市统一规划并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
五、考核主要内容
(一)镇(街道)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依法执业、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中医药服务等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市级确定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或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基本药物制度:主要考核药物采购、配备、使用、宣传、培训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
5、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情况。
6、机构管理与建设情况。
7、服务模式与满意度情况。
详见《青岛市镇(街道)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二)村(居)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市级确定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基本医疗服务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基本药物制度、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满意度等情况。
详见《青岛市村(居)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依法执业、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健康体检,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中医药服务、康复服务等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市级确定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3、基本药物制度:主要考核药物采购、配备、使用、宣传、培训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
4、社区医保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医保相关业务在社区的服务量及基金管理情况。
5、社区卫生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机构环境与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协同服务与满意度等。
详见《青岛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