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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级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级诚信评价制度的通知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各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市卫生局决定2012年在全市建立新农合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完善全市新农合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全面推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监管。
  将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市、区(市)、镇(街道)、村(居)4级,依据谁定点、谁负责评价的原则,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综合诚信状况,在同一级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评价内容、标准和程序,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A、B、C、D四类,分级分类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评价范围与方法
  ㈠评价范围。全市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诚信等级评价,不参加的视为放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㈡评价内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综合诚信状况,主要包括新农合经办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新农合管理、新农合服务、医药费用控制等工作情况。
  ㈢评价标准。省卫生厅制定了《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按1000分值量化,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高于900分(含)的评定为A类定点医疗机构,高于800分(含)低于900分的评定为B类定点医疗机构,高于700分(含)低于800分的评定为C类定点医疗机构,高于600分(含)低于700分的评定为D类定点医疗机构。达不到600分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申请评价,仍达不到600分的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采用《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村级医疗机构评价标准及办法由各区(市)按照《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标准》自行制定。
  ㈣评价程序。包括申请、评定、公示、公布等环节。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后,以日常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晋升或降级,每2年复评一次。首次评价自2012年开始。
  1.申请。定点医疗机构于2月底前,向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附件2)及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市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市)级(含镇村两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市)新农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评定。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组织评定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诚信等级评定,首次评定工作于2012年5月20日前完成。各区(市)评定结果于5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农社处备案。
  3.公示。2012年7月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公示评定结果。定点医疗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负责评价的管理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评定结果需更改的要重新公示评定结果。
  4.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公布评定结果,颁发分级分类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式样由省统一设计。
  三、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新农合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㈠A类定点医疗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和定期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管。作为参合农民转诊的首选医疗机构,可优先评为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参与评先树优。每2年检查评价一次,得分保持在900分及以上的,继续保留A类资格,否则根据得分降为相应类别。
  ㈡B类定点医疗机构: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与定期检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作为参合农民转诊的首选医疗机构,可评为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每年检查评价一次,连续2次得分在900及以上的,晋升为A类;有1次得分在800分(不含800)以下的,根据得分降为相应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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