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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5.确保基本需求,扩大覆盖。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承租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原则上承租人应为无房或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指直系亲属在当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条件限制。
  6.政府统一定价,差别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廉租住房对象的承租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三、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
  7.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购买后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8.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确定。具体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共同测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9.承租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可以一次性购买全部面积,也可以购买部分面积,已购面积免缴租金。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
  10.市县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决定是否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行租售并举的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与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加快制定和出台租售并举实施细则。
  四、落实建设用地、资金和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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