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白府办[2009]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各矿业企业: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新型的生育观念,激励育龄群众自觉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放弃生育指标奖励
(一)凡按政策规定可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夫妇,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且一方自愿落实绝育措施,无抱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县财政局和县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二)因子女死亡,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手术,按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的农村夫妇,(女方在49周岁以内),自愿放弃复通手术,且无抱养子女,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二、独生子女户奖励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夫妇,由政府给予每月50元的奖励金,并从领证之日起享受至子女满18周岁,同时给夫妻双方共同办理一次性2000元的养老保险。(县财政局、社保局和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二)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子女严重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无抱养子女者(女方在49周岁以内),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
(三)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其子女上学由政府给予上学补助,每人每学期的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小学生100元、初中生120元、高中生150元。(县财政局和人口计生局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