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培训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处会同有关处(室)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干部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主要职责有:制定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年度培训计划;统筹教育培训经费的划拨、使用、管理及督查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项目,列入厅年度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厅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育培训政策;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统计制度。
第十七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并接受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有: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的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政策;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统计制度。
第十八条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培训机构,承办列入厅办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主要职责有:负责教学场所、设备、教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师资的聘请和教材的开发、编印、征订;负责与培训项目申报单位共同发布培训通知、制定培训方案、拟定教学计划;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考核与总结。
第六章 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经费来源:
(一)从厅年度教育培训经费中分配;
(二)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
(三)对于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省厅列支专项经费;
(四)培训机构投入;
(五)上级有关部门的教育培训经费补助或其它。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