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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六条 交通运输干部职工培训分类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培训等。
  岗前培训是指对各类领导干部的初任和任职培训、对各类执法人员的上岗和转岗培训。
  岗位培训是指对各类在职人员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各类技能操作人员的技术等级培训。
  执业资格培训是指对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
  继续教育是指各类在职人员以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为目的的学历教育。
  其他培训是指上述培训之外国家和省要求的其他类别的培训。

第四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培训工作根据“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有关要求,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下一年培训计划。省厅经审核后,在下年年初下达省厅年度培训计划,并委托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厅直属单位与各省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自办培训计划需报厅备案。厅机关各处室自办培训的办班通知应会签厅科技处。
  第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并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安排干部参加学习,要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干部在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机构应加强调研,充分沟通,根据培训需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向学员派出单位通报学员学习情况。在办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和总结,并收集包括办班通知、教学计划、培训资料、学员花名册、课堂照片等在内的资料,并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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