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原则,制订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发生。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各试点县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处置。
四、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家实施的重大惠民工程,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有关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食堂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各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要在建立科学的营养配餐和科学饮食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四)有关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问责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同时,要主动接受审计和行政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做成“阳光工程”。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积极推进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