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连片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条件薄弱,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组(名单见附件),下设项目办公室和工作专家组(设在省教育厅),有关市、县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制订全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保证国家经费按时拨付到县,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改造计划资金向国家试点县倾斜,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整体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管理。
(二)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负责按照省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各试点县制订和完善工作方案,市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对学生食堂、餐厅建设等予以补助,指导试点县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特别是完善食品安全制度,确保此项计划顺利实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推进工作。
1.制订本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配餐指南和推进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
2.指导并确定本县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所采用的学生供餐模式;
3.指导各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当地实际确定供餐品种;
4.指导审核确定各学校食堂规范化供餐标准,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
5.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向学生提供供餐服务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或实行托餐的家庭进行资质审核、供餐条件核查,确保提供的营养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标准;
6.对适合集中采购的供餐产品实行招投标采购,对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实行合格供应商入围制度,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7.将省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8.督促和指导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及价格,并建立完善的评估、监测和通报制度;
9.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规范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每一名农村学生享受到标准的营养餐,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