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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共600元。21个国家试点县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试点县可将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与“一补”资金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2.改善就餐条件。各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进行重点建设和装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准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律不得个人承包。新建或改扩建食堂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

  21个国家试点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的新建、改扩建及设施设备配置等所需资金由各县筹措解决。国家及省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食堂建设项目资金向21个国家试点县倾斜,按照5∶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各地要统筹自有财力,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按照食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各县单独编制食堂建设规划,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市、县要将新改扩建学生食堂和为学生就餐配备设施设备作为今后几年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多方筹措资金,与“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相结合,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使用效果。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3.选定供餐模式。各试点县要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供餐模式。学校有食堂或者可以配备食堂的,可以实行食堂供餐;学校目前没有食堂的,可以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偏远山区的学校或教学点,可以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按标准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供餐内容包括午餐的加餐或课间餐,加餐和课间餐以提供富含铁、钙、维生素A等营养的蛋、奶、果蔬等为主。

  4.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指导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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