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以行政机关名义,而是以委托的具体执法机构或临时办事机构的名义作出。如赵正军不服市工商局将其申诉转交郑东新区分局筹建办办理一案中,市工商局受理赵正军的申诉后,将案件交郑东新区分局筹建办办理,因筹建办作为临时性工作机构,不是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缺乏对外下达法律文书的法定依据和职权。这是典型的行政执法主体违法,必然导致败诉。
(五)不履行法定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实行行政机关举证制度,即举证责任倒置。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如逾期未提交,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法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自学不服二七区政府变更宅基地使用权案,因具体经办部门二七区国土局不能提供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证据、依据,致使二七区政府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从而败诉。
(六)个别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淡薄,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
对于同一个违法问题,有的行政机关可以一而再再而三被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并败诉。尤以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有畏难、抵触情绪,处理问题消极、懈怠,引发反复复议。
(七)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依法依责履行
市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个别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不重视,不履行,不问责,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在2011年,市工商局被社会行政复议申请人上告38次,其中市工商局25次败诉,因其在行政执法程序上未整改到位,全市工商系统管理参差不齐,又多次被举报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追究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尤其是行政败诉案件较多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各项规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积极参加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严格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依法办事。严把行政执法人员进门关,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培训及重点人员加强培训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的程序意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和做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细化行政执法流程,落实责任制。
(二)增强依法出庭应诉意识,认真履行应诉、举证责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调解、旁听、答复)规定。《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行政首长或主管领导出席听证会参加庭审,一把手应当带头执行。行政首长出庭情况将与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评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