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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上海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4.所在企业能够依法和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5.所在企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

  (三)在本市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2.在本市事业单位分管财务会计工作或者担任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政策驾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4.在加强单位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强化资产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成效显著、贡献突出;

  5.所在单位预算信用等级为A类。

  (四)在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且具备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资格;

  3.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进步且成效显著。

  (五)在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记录;

  2.所在单位为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且具备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业满5年;

  4.积极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进步且成效显著。

  三、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分两个渠道:

  1.本市区县财政部门管理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企事业单位上报相关区县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评,经初审同意并加盖“干部人事部门”印章后,再由所在单位报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2.本市市级财政部门管理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会计人员,由所在企事业单位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初评,经初审同意并加盖“干部人事部门”印章后,再由所有单位报市财政监督局审核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二)行业举荐。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分别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市资产评估协会申报。经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市资产评估协会初评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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