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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近年来,本市各区县按照上海平安建设实事项目工作要求,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并追究了其中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刑事责任,无证行医行为总体得到有效遏制,“医托”行为明显减少,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成因复杂,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流动性大、易反复,违法形式日趋隐蔽、日益多样化,且无证行医涉嫌致伤致死事件仍时有发生,本市打击无证行医和“医托”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无证行医和“医托”仍是人民群众比较关心、反映较为突出的社会顽症之一,不仅损害群众健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治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无证行医和“医托”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属地化监管职责,将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 、“医托”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积极推进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卫生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和打击无证行医、“医托”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6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安排,落实职责、齐抓共管、增强合力,根据各自职能对无证行医和“医托”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升无证行医和“医托”违法成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及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29号)的要求,加强信息互通,增强衔接配合,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确保违法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建立和完善打击无证行医有关工作规范,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针对地区结合部、流窜性无证行医和跨区域的雇佣“医托”欺诈患者钱财的违法行为,区县间要及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从地理空间上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大力整治

  各区县要在对辖区内涉嫌无证行医和“医托”违法行为认真排摸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整治行动,特别是针对以下六项内容,要强化排查、日常监管和整治力度,一是以所谓“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名义开展的无证行医和“医托”活动;二是以“保护隐私”为诱饵的无证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和以胎儿性别选择为目的的非法B超检查及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三是对健康危害较大的无证行医行为(如无证输液治疗、无证儿科等);四是以所谓“中医养生保健”的名义开展的无证行医和“医托”活动;五是以开展生活美容为幌子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六是以所谓“义诊”、“科普讲座”、“健康体检”等名义开展的无证行医和“医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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