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优先委托或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基础设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研究制定优先委托或安排省级优秀社实施中央和省支持的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等的具体办法。
二、切实做好增强金融信贷支持工作
一是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及省农信联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办法,在各试点省辖市、县(市、区)和省级优秀社积极开展信用评定试点工作。
二是积极开发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种畜禽、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探索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联合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惩戒机制,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三是组织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办法、贷款流程及省级优秀社银社合作办法。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保险服务。探索建立金融信贷、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的贷款保险模式。
三、继续抓好试点工作和优秀社管理工作
一是继续抓好省级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安阳、焦作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试点市建设,继续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基础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的县(市、区)、乡镇纳入省级试点范围,积极开展试点社建设,探索建立土地等要素入股合作、劳务合作、集体资产合作、资金互助合作、联合合作等新型合作模式,破解政策、资金、金融、土地等制约。
二是积极培育优秀示范典型。加强对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的评选认定和管理,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优秀社评选认定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一批优秀社,避免出现重复评选认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和省农信联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省级优秀社的评选和管理办法,并督促农业、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完善市厅级示范社评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