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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19.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20.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负责)

  21.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省辖市、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3.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省环保厅负责)

  24.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水利厅、电力公司、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25.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八)健全项目建设部门联动机制

  26.健全项目建设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沟通衔接,协同把好土地、节能、环保、信贷和产业政策关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负责)

  27.落实项目建设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简化相关程序,完善项目落地条件,力争早开工、见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8.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九)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9.重点淘汰炼钢、炼铁、焦炭、水泥、化纤、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铅酸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30.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负责)

  31.制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2.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3.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负责)

  (十)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34.制定公布我省限期淘汰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负责)

  35.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

  36.对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或淘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7.对不按期淘汰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落后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质监局负责)

  (十一)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38.每年组织开展“两高”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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