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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11〕1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理顺省级地质公园的申报审批工作,完善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更好地发挥地质公园建设对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促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地质公园申报

  (一)申报条件。

  拟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必须在全省具有典型性,并具有独特的科学价值、普及教育价值和美学观赏价值。

  1.具有典型性。能为一个区域地质演化过程中的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具有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及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地貌景观或现象;省内乃至全国罕见的地质遗迹。

  2.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其中达到典型性要求的省级地质遗迹不少于3处,可用于科普和教育实习用的地质遗迹不少于10处。

  3.具有重要美学观赏价值。对广大游客有较强的吸引力,公园建成后能够带动当地旅游产业,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4.地质遗迹资源已得到有效的保护。正在进行或规划进行的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大型交通、水利、采矿等工程不会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

  (二)申报单位。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由所在市、县政府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出申请;跨市县的,由有关市、县政府联合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报省级地质公园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级地质公园申报书;

  2.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地质公园标识系统设计;

  4.地质公园申报照片集;

  5.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

  二、省级地质公园审批

  省级地质公园审批分为资格认定、组织建设、验收确认3个阶段。

  (一)资格认定阶段。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收到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实地考察、审阅申报材料、观看申报影视片、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及公园所在市、县政府负责人承诺发言等,专家对申报公园记名打分,并提出“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评审意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是否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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