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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计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2、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实行统一登记造册和管理。
  3、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应具有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标识。
  4、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或示值不准,使用人员应暂停使用,不得自行拆修,发现问题及时报专(兼)职计量员处理。
  5、使用中的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要求定期维护保养。

  (三)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l、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确定本单位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和项目,并分类建立帐册,同时将强检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后,向当地政府计量部门申请检定。
  2、按照市、区、县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地点和计量技术机构确认的检定周期,绘制本单位计量器具周期检定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器具编号、检定日期、下次送检日期和检定机构),定点定期送检。
  3、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工作计量器具也要依法依规按期送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计量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使用制度
  1、医疗机构中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总帐、检定证书、计量有关记录等技术资料统一由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负责建立、保管,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核对不少于两次,做到帐、证、物相符。
  2、对在用计量器具医疗机构各科室、部门应建立计量器具分户帐册,内容与总帐、证书等相一致,便于使用部门加强管理。
  3、各使用部门凡是从库房新领用或报废的计量器具均需按规定通过本单位计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计量员办理建帐或销帐手续,便于准确掌握计量器具流转情况。

  (五)计量器具封存制度
  1、对于暂时不用的医疗计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向本单位专(兼)职计量员提出封存申报,并说明封存原因。
  2、单位专(兼)职计量员对封存的计量仪器设备,应在计量器具帐册上注明,并在封存计量仪器设备的明显部位上粘贴封存标识。
  3、凡封存的计量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再行使用。
  4、计量仪器设备解封前须经本单位专(兼)职计量员办理解封手续,安排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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