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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资格认证前将本辖区内所有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按所属乡(镇、街道)下发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并及时刊登通知,张贴告示等。在本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领取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因重病、伤残、高龄等原因不能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认证的,凭医院证明、残疾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上门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应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认证对象邮寄认证通知书,由其携带身份证、领取证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市(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认证、指纹认证等多种手段,让待遇领取人员更为方便快捷的完成资格认证。
  (二)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委托认证机构在资格认证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对其基本信息,及时登录,并按规定时间将认证好的人员认证信息分类汇总由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三)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认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认证结果在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和监督电话,并及时公布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省、市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不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比对,为各级经办机构资格认证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 资格认证结果处理:
  (一)对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待遇。
  (三)资格认证后,待遇领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追缴冒领养老金待遇金额及利息,并注销或封存其养老金账户,新农保待遇关系按国家相应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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