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冒领、骗取社会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冒领、骗取社会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格认证对象是指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行新农保参保登记和缴费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时间为按缴费、领取年度一年认证一次,具体认证时间由各市(县、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四条 省、市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新农保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可指定各级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具体做好认证工作,也可委托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认证工作。
第五条 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