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宁区栖霞区加快推进率先基本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意见
(宁委办发〔2012〕24号 2012年4月27日)
为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推进分类指导,促进区县科学发展、特色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江宁区、栖霞区加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明确如下政策意见。
一、审批权限方面政策
1、将市发改委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委托下放给区。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以及单次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增资事项,全部委托区审批管理。
3、国家级开发区可负责审批、管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4、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权和除市级以上立项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管权下放到区。
二、规划方面政策
1、委托江宁区政府行使如下规划审批权:江宁区辖区内,除需上报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重大项目以及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与干线的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建设外,其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紫金(方山)科技创业特区、紫金(吉山)科技创业特区、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内,除经营性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2、委托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如下规划审批权:园区内工业、非全市性市政基础设施及专为工业生产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核实及规划监督。
紫金(栖霞)科技创业特区内,除经营性用地及市政府确定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