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专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
(二)通过鼓励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和长期持有,增加小户型房源有效供给;
(三)通过政府长期租赁适合的闲置房源,积极培育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四)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企业或其他投资主体自筹的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发行债券;
(四)住房公积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五)各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
(二)其他主体投资新建、改建的;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房屋新建或改建的;
(四)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社会闲置房源筹集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国土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等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应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