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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为派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监督器材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应该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网络和设备条件,实行网上执法流转。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检查、行政处罚、火灾调查等活动时,应当着制式警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遵守公安部关于民警执法办案的有关要求。

  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应当经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证》,具体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民警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省公安厅设置“消防工作先进集体”、“消防工作先进个人”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州(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领导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对申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的;

  (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五)索要、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场所)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七)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的;

  (八)火灾事故调查中有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活动时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书,其样式和使用要求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配套法律文书的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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