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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云南省公安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1日公安厅第15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派出所,是指公安派出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

  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所参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确定,公安派出所应当从中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并登记造册,向辖区公布。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和民警的职责范围。所长对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职责,参与当地的消防安全治理活动。根据辖区火灾规律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督促整改消防违法行为。结合日常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辖区单位、学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林区居民点和单位成立群众性消防组织或者设立义务消防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教育训练,指导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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