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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436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玻璃幕墙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及验收工作, 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并满足建筑节能要求,根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标准,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质量意识,严格建立和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制度,职责明确,责任落实,规范质量安全行为,切实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及标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和验收等各项工作, 特别要重点做好对材料进场检测、工程施工、结构质量检查验收和检测及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等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玻璃幕墙工程的有关规范标准,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施工,必须按如下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基本要求
  1、承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包业务;
  2、幕墙设计应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如非项目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设计的,应由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对玻璃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幕墙施工图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4、玻璃幕墙性能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幕墙施工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专项方案实施施工,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标准的规定。
  (二)质量控制要求
  1、安装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2、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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