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
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和提出促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在县发改局设立服务业发展科,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现代服务业摆到与发展农业、制造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服务业政策的细化落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研。
(二)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和服务业考核制度
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加快建立和改进统计制度与方法,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和统计监测、预警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配合、集中监测”的服务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开展对服务业各行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时提交分析报告。
建立对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度,细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已有的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规范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的积极作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附则
(一)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按规定账证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
(二)本意见中“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
(三)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税收以国、地税审核数为准;投资额以按取得合法凭证并经财政部门审核数据为准。县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考核兑现。
(四)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财政补助或奖励条件的(包括国家、省、丽水市已享受的),不予重复计算,按就高原则兑现。
(五)享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项目申报程序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