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文化服务业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广告、文化会展、演艺娱乐、工艺美术、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产业。
积极鼓励民间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康复机构。
(九)加快服务业企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
强化服务企业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育。引导服务业企业积极注册商标,支持服务业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市著名商标、省市名牌产品的,按工业企业相应奖励政策兑现,具体参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同年获得多项品牌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开展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引导服务业企业在现代物流、旅游、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社区服务、体育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开展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并适当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研究制定了地方标准的,并经认定得到有效实施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企业产品标准升格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按工业企业相应奖励政策兑现,具体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政策。
(十)加快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服务业发展工作人员操作到位的水平,基本建成适应和满足服务业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服务业企业人员参加专家授课培训活动,每年二次,视培训成效给予一定培训经费补助。
对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紧缺服务业人才、技工等专业班培训给予一定培训经费补助。
(十一)加强服务业领域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规划编制
引导服务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服务业领域重点课题研究、重点规划编制,课题和规划成果成效明显,对引领全县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指导性意义或及时破解了服务业发展工作的难点问题的,并经审核确认成效的,给予课题和规划具体承担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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