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民族总部经济发展
充分利用民族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条件,结合城市化推进吸引企业的管理、营销、研发、制造、物流等产业链核心环节入驻我县,引进和发展营销、贸易性企业集团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等职能型总部,以及专业化的信息、中介代理等生产性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具体按照《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0〕3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1〕1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应的政策执行)。
(六)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
1.商贸流通业
加快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与完善,支持新建(改造提升)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商业特色街区、专业市场等符合规划要求的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对新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运作成效明显的,经审核给予5万元补助。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对经营运作成效明显,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位于全县前列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2.现代物流业
鼓励物流企业做优做强。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或总资产在8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⑴三年内每年按其实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0万元内的给予60%的奖励、201-300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奖励、300万元以上部分的给予80%的奖励。原已注册的企业参照执行;
⑵对首次被评为国家A、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⑶新落户的10吨以上运输车辆,每辆给予财政补助,即第一年补助5000元,第二、三年分别给予补助2000元;
⑷自主开拓全国各地物流专线且连续正常运行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
对发展农村三大物流配送网络(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网(含仓贮中转站)、放心食品配送网、小件快运网)的企业,根据建设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