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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三)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对服务业项目安排贷款并逐步加大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县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鼓励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着力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四)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价格及收费政策

  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全县行政性收费依法征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严禁向服务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检查和罚款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五)落实地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认真落实我县结合实际已制定出台的系列有关服务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二、着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从201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政策扶持,县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服务业规划编制、服务业品牌建设、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考核奖励等方面,原已出台的涉及服务业领域扶持奖励政策的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包括在本次设立的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切实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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