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景政发〔201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指标分配比例。鼓励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商务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