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企业
(1)是否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检查经营的所有保健食品品种,品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是否和国家标准的相一致;产品的生产单位是否是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单位或批准书持有单位委托的生产单位;是否经营销售盗号、冒号保健食品。
(2)标识标签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和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标注夸大、虚假保健食品功能等内容,是否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产品主要原料是否与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存在禁用物质。
(3)产品来源是否具有溯源性。
是否有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产品索证索票齐全,并建立完整的供货商和产品档案,具有溯源性。
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12年4月15-5月15日)
各县(市)区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同时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要求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专项整治中的各项检查重点,逐条逐项全面开展自查,查找保健食品安全隐患拉出隐患清单,逐一研究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治方案,做好记录并加以彻底整改。各县市区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案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2年5月15-9月15日)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域内所有已经获得保健食品生产(包括受委托生产企业)经营许可的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做到全面覆盖、逐项检查,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并建立企业档案,建档率达100%。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对在2010年、2011年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生产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石家庄市保健食品抽验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2012年保健食品专项抽验工作,重点检测非法添加药物情况。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2年9月15-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