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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八)各县(市)环保局要针对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衔接工作机制,促进环保机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九)健全案件咨询和会商制度。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和会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十)健全信息通报制度。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电子政务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推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四、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十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努力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为协作办案提供经费保障。
  (十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纳入培训内容,强化执法人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的意识。
  (十三)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移送的情况纳入各级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涉嫌环境犯罪移送书
  ()环罪移字()第()号
          
  本机关在依法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石家庄市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你单位,请查收。

  附:(注明所附的材料名称)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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