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保局关于做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石环发﹝2012﹞3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监察支队、稽查大队、督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的保障我市碧水蓝天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石办发[2011]29号)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两法”衔接工作认识
(一)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是我市蓝天碧水工程顺利开展的有力法律保障。环保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而且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程序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监察支队、稽查大队、督查中心(简称各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环境污染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各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四)各执法机构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开展专案调查,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