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配置科室,设备和人员,为孕妇提供孕期B超筛查服务。依法履行告知和宣教义务,对于因胎儿体位等客观原因无法排除可能出现畸形的情况,应书面告知孕妇及其家属说明原因,并建议其到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
(三)负责对辖区内接受产前筛查的孕产妇采血、血标本收集、保管,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经市卫生局认定为产前筛查单位的应对在本单位进行采血的孕产妇提供血生化筛查服务,并按照规定将筛查结果书面告知被采血人;未经市卫生局认定的须按要求向市产前筛查中心转送血标本。
(四)严格按照《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指导、检查;
(五) 对辖区内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
(六) 负责行政区域内产前筛查技术的资料统计,及时录入网络信息系统,定期向市产前筛查中心上报信息;
(七) 负责对辖区内已接受产前筛查孕产妇的追踪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保健机构要按《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设置科室、人员及器械设备配备,如实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前筛查项目提供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产前筛查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定期对本单位产前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四)负责对经产前筛查发现阳性和可疑病例转诊到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后续诊断;
(五)负责对经产前筛查发现阳性和可疑病例并拒绝转诊的阳性病例的追踪观察、上报并做好登记;
(六)要做好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中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产前筛查技术工作的资料收集、登记、汇总、上报;并按照市产前筛查中心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七)接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产前筛查中心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标准》和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