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劳动模范人物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纪念品等;
(五)反映劳动模范人物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
(六)劳动模范人物的表彰决定;
(七)劳动模范人物基本情况登记表;
(八)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劳动模范人物档案收集形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收集;
(二)劳动模范人物档案形成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劳动模范人物档案;
(三)劳动模范人物档案形成者应将新形成或新发现的档案资料及时送交市档案馆,保持劳动模范人物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劳动模范人物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散存在社会上的劳动模范人物档案进行征购、复制。
第八条 劳动模范人物档案交接程序
(一)劳动模范人物档案形成单位在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整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移交;
(二)石家庄市档案馆收集劳动模范人物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三)单位、个人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劳动模范人物档案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
第九条 劳动模范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应确定为永久。
第十条 市档案馆内设劳动模范人物档案库,专门保管全市劳动模范人物档案。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应定期检查劳动模范人物档案的保存状况,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建立劳动模范人物档案数量、质量统计制度,每年对档案的接收、调阅等情况进行登记、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