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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肯定石家庄市劳动模范人物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维护劳动模范人物的历史地位,激励教育全社会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人物(以下简称劳模),是指从1947年以来在某单位、领域、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被评为石家庄市及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以及获中央军委、公安部等英模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劳动模范人物档案,是指劳动模范人物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第四条 劳动模范人物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劳动模范人物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辖区内在石家庄工作期间获得本办法所指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六条 劳动模范人物档案收集内容
  (一)反映劳动模范人物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劳动模范人物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劳动模范人物成就的主要事迹、作品及工作法(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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